洋务派、维新派、革命派纷纷提出自己的救国方略。
(2)权利的行使与否与人所占有的资源有关,特别是财产的有无与多寡往往成为某些权利能否得以行使的先决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在给予人们平等的机会与平等的保障之后,即可视为业已完成了其维护社会公正的职责。
[3]参见: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M].吴万伟,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10:1,5. [4]数据转引自:迈克尔·桑德尔.公正:该如何做是好?[M].朱慧玲,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67. [5]均贫富式的社会政策为什么为导致专制政权,哈耶克有个清楚的说明,他指出:如果政府不只是想为某些个人达致一定的生活标准提供便利条件,而且还力图确使每个人都达致这样的标准,那么它就只有通过剥夺个人在此问题上的选择权力方能做到这一点。哈耶克特别提醒我们,必须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障:一是有限的保障,亦即所有人都能获致的保障,这类保障用来抵御严重的物质贫困,也就是对所有的人都提供一定的最低限度的生计保障。不难看出,社会和谐与否,一定程度上与弱者的权益是否得到合理保护密切相关。这样,福利国家便成了一个家族式国家,在这种国家中,‘家长控制着社会的大多数收入,他根据他所认为的社会成员需求或应当得到满足的需要的数量和品种来分配这些财富。就法律层面而言,当法治要承载着保护全体社会成员权利的神圣使命时,弱者的人权保障则显得更为迫切。
所谓改善民生,一定程度上就是使弱者能够拥有和其他人一样的机会和条件,从而凸显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创造活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他是第一个最先否认国家高于个人的人,他教导说,政府是在人们为了实现相互保护而达成的契约中产生的。
(3)人与人之间特定关系的天然原由,例如血缘关系。交换的正义是私法范畴的正义。以奴隶释放为例,在优士丁尼时代前,释放奴隶有两种方式,正式释放与略式释放。他将因而遭到最严厉的报应,尽管他可能已经逃脱了人们称之为惩罚的一切其他后果。
梅因有句话说得很地道,他说:在曾经促进现代人的智力欲的各种主题中,除了物理学‘外,没有一门科学没有经过罗马法律学滤过的。在人类的手中,立法既可以用来制造善,也可以用来极端作恶。
[20]参阅梅因:前揭,第32页。[33]换言之,法律是被找到的、被宣布的。他们的这种观念显然影响了象安东尼厄斯·皮亚斯这样的罗马皇帝,以及象保罗这样的罗马法学家。' 第一、对于正义的神圣信仰 从上述论证过程中所屡屡援引的西塞罗、罗马法学家,《法学阶梯》等段落里,我们可以看出,正义的圣剑高悬在芸芸众生之上,高悬在人间一切实定法之上。
自然法的理论是专属罗马人的,法锁的观念也是专属罗马人的,这些后期法律概念是重要的,不是因为这些概念代表了在一切条件下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而是因为它们对现代世界的智力素质起了十分巨大的影。如果这个秩序不存在的话,日常生活中的基本需求便不能得到满足。当把正义界定为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后,接着更具体地把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明确为法律的基本原则[24]。不过,本文阐述的自然法将重点落在与罗马法形成有密切关系的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论。
[2]哲学史学家罗素则认为,以斯多葛派为代表的自然法学说是一种在罗马帝国不可能彻底实现的理想,但它却影响了立法,特别是改善了妇女与奴隶的地位。[24]参见优士丁尼,前揭,第5页。
在这种意义上,罗马法要比现代一些法典要有勇气得多,因为它敢承认自己所反映或调整的社会制度是不合理的。亚氏认为,正义和衡平密切地交织在一起。
因罗马法哲学文化传统而形成的法律的概念是二元的,即将法和实定法作严格的区分。因为如果法律给予政府以无限的权力,允许其为所欲为,不仅如此,而且还不断地追认它一些专断行为的合法性,那么政府的行为肯定都符合法律,于是,法制的结果很可能流入人治。在公元6世纪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里,我们可以直接目睹到自然法被这些法学家们嵌入罗马法中的效果。服从正义的信念深刻在人们心里。从《法学阶梯》的一些段落中,我们可以看出,统治者是不敢标榜自己的法律完全是符合上苍旨意的,他不敢冒夺剑之嫌,而且当他明知他不得不对业已形成的非正义事实加以调整时,他是诚惶诚恐的。然而在当时,这项不言而喻的真理对于罗马法的渗透只具体到影响罗马法中平等、理性、衡平和正义诸因素的形成方面。
将自然法哲学嵌入罗马法的直接效果,不仅仅是使法律的定义增加了准确性,更重要的是。为了使政府的命令具有法律的性质,这种命令就必须服从理性的某种要求。
人人平等而自由,人们不知什么是统治或被统治,所有的人共享财产和利益,并在理性的指导下亲密友善地生活在一起。……如果国王没有约束,就是说没有法律的话,他们就应当给他加上某种约束[35]。
[7]见江平、米健:前揭,第5页。 上篇 自然法如何被嵌入了罗马法 但凡对罗马法有常识性了解的人,无不熟知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的那句名言: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
[23]引自优士丁尼,前揭,第5页。希腊人的衡平更接近亚里士多德产生于城邦社会的正义观念,而罗马人的衡平有可能受到亚氏的影响,但还是更浓厚地被赋予斯多葛派世界主义学说中的正义色彩,即正义应当普遍地适用于按照自然法,生而平等的人,不论他是皇帝、公民,外国人、还是奴隶。因此,斯多葛派哲学很快被罗马人所吸收,并成为罗马人中流行的哲学,而且渐渐成为罗马文化传统的二部分。这种追求终极和唯一的思维方式的致命缺陷,就在于它轻易的盲信,极端的崇拜,一旦某种宗教或某个极权人物以某种名义或手段凌驾于人们之上时,持有这种思维方式的人们很可能由于缺乏怀疑、批判和否定能力而任其奴役。
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第一、二卷里,罗马法被明确地区分为三部分: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自然法成为罗马法哲学传统的成因很多。
正是罗马法律的基本精神使罗马法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但它的基本精神、基本内容、基本框架却早在公元一、二世纪形成了。
[36]参阅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中译本,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41页。[39]参阅F.A.Hayek,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Vol.I.The Univ.of Chicago Press.1973 PP.72—74. [40]引自梅因:前揭,第191页。
这种制度是在人类社会初始时期几乎共同经历过的一段历史事实。然而,前面已反复强调,这些法学家们根本不是柏拉图意义上的哲学王,他们只是饱受了这种哲学精神和价值原则的感染,从而使他们超离于成见之上,把这种哲学的弘旨融和到法律之中。从《法学阶梯》中,可以看出,在它开篇之后。今日属于西欧的版图,当时在那些世纪里也发生了几次巨大的并合与分裂。
在这点上,罗马人的正义观相对地接近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但在普遍地适用一切人方面却比较接近罗尔斯。[41]参见F.A.Hayek,前揭,转引自林敏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21—122页。
当时再也没有任何思想体系比经过珀尼西厄斯修正过的斯多葛主义那么投合罗马人特别引以为自豪的一些固有德行,如自制,忠于职守和公德心。后来自然法思想之所以成为西方哲学传统的主流,而不被湮没,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应当归功于有了罗马法这种表达工具和载体。
这种观念曾被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所吸收。从这个事实中,我们很容易看出社会中有一个恒长的秩序。
上一篇:集团公司召开党建工作交流座谈会
下一篇:集团公司及员工向玉树灾区踊跃捐款